【案情】夏某在2003年年初和某工厂的门市部建立劳动关系,2006年9月在夏某的要求下,门市部的承包人和他补签了劳动合同,某工厂一直以自己的名义给夏某缴纳三金,然后再和承包人结算,夏某的工资直接向承包人结算。2007年1月夏某因患急性肺炎住院治疗,经多次治疗给夏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伤,夏某入院3个月后,承包人通知夏某不用再来上班了。夏某不服,认为自己还在治病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随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受到文化知识的限制,夏某不知道该以谁为被仲裁人:某工厂?门市部还是承包人个人?经查该门市部开设在工厂沿街店门,无独立营业执照。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和他,首要条件是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都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公民个人如果需要聘请劳动者的,只能通过申请个体工商户执照实现,个人尚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所以夏某的“老板”即门市部的承包人是没有资格签订劳动合同的。律师
夏某所工作的门市部,没有申领独立的营业执照,如果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比如可以由工厂成立分公司,那么先由分公司以自己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不足的再由总公司承担。目前的门市部没有用人单位的资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独立法人之下的一个“部门”。如果获得工厂的合法授权是可以对外签订合同的,由工厂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没有合法授权的,劳动者也知道的,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般的劳动者仅仅注意到了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否公平,但对用人单位是否有资格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进行深究,即对劳动合同的主体没有考察。在本起案件中,夏某就犯了这样的迷糊。律师
但因为夏某所工作的工厂一直持续为夏某缴纳三金,并且默认夏某和门市部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工厂不能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