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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某设备销售公司和徐某等人设备维修工建立劳动关系,从2001年用工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实施前,设备公司打算和徐某等补签劳动合同,但有部分劳动者不愿意,认为自己已经和企业是劳动关系了,来去自由,不需要有合同约束。经过几次说服工作,仍有徐某等数名维修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设备公司不知道如何处理。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要求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的,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除了企业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外,以下情况也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满后,在没有办理续订手续的情况下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因某些原因,可能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本人的过错、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用工手续、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否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于应当订立劳动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订立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予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比较大,因此原来的一些违法做法都应当更正,比如: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后才办理录用等等。律师

还有一种比较隐蔽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办理续订手续的,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354号文《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和合同的,终止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从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因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终止;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同时,如果双方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律师

本案件中,设备销售公司要求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予以拒绝的,设备公司应当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在继续违法用工,否则企业将来和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候,将承担较大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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