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环镇南路工程由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朱乙发包给朱甲。M经人介绍,进入朱甲承包的环镇南路工地工作。M在工作中被电锯割伤,当即住院治疗,并由朱甲承担了医疗费。朱甲支付M工资5200元及赔偿款28,000元,M在《工地问题情况处理确认单》上签名确认,并承诺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律师
工程公司诉称,工程公司将所承接的上海市环镇南路房屋装修部分的工程交由项目经理朱乙施工管理。朱乙与施工队长朱甲及施工人员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协议书》,对工程的工期、工程量及人工费计算方法进行了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人手紧张,朱甲招用M进入场地施工。
M在施工过程中被电锯割伤手指。事故发生后,经项目经理朱乙及工程公司工程部协调,朱甲支付除M应得人工费人民币5200元,医疗费27,000元外,朱甲另与M协商并赔偿了28,000元,双方签订了《工地情况处理确认单》,M承诺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嗣后M又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工程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因工程公司未能收到开庭通知导致缺席裁决支持了M的申请。现工程公司认为,双方无劳动合同关系,M不接受工程公司劳动人事规章制度的管理和指挥,也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故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律师
M辩称,工程公司是事实上用工主体,朱甲、朱乙是工程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确认单签订双方是M与工程公司公司,工程公司称其为见证人,没有依据。付款人朱甲在法律上只能认定是代工程公司付款。M在签订确认单后立即提起仲裁,是因为M知手指有可能终生残疾,获得的赔偿款2.8万元不足以补偿。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和身份依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相对固定的成员。本案中,工程虽属于工程公司,但由朱甲向朱乙承包,并在施工过程中临时经人介绍使用M工作,且工资结算均根据工程量及市场价值核算,相应的赔偿款也是由朱甲支付。律师
可见,M并非由工程公司招用,M也不直接接受工程公司的管理和指挥,对工程公司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M要求确认与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难以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工程公司与M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16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