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老板经营一家音乐茶座,因生意不好,想承包给他人经营。后来经人介绍和何老板签订音乐茶座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由何老板向许老板交纳承包费,经营期间发生的费用都由何老板自行负责。何老板在经营中聘请小吕担任音控师为其工作,由于音控室的工作较为空闲,何老板还让他担任音乐插座的安保工作。律师
有一天,施先生和朋友等人到音乐茶座唱歌,不慎将几张歌碟弄坏了,音乐茶座的工作人员就就赔偿问题和他们协商,施先生认为每张歌碟赔偿二三十元够了,但工作人员认为这些歌碟很多都是绝版,在外面无法买到,每张至少两百元,由于价格差距太大,协商未果。最后一场协商变成了争吵拉扯,施先生留下100元后和朋友一起离去。闻讯赶来的小吕连忙拉住施先生,施先生用力甩开小吕,由于用力过大,导致小吕头部撞到了门框,头上流了一点鲜血。本来是一件小事,结果却演变出动手打架。觉得自己吃了大亏的小吕从到茶座中,拿来一把尖刀,对准施先生就刺。
闻讯赶来的何老板立即拨打了120和110,将受伤的施先生紧急送往医院治疗。110的警察赶到后,大家这才发现小吕早就不见了,经多方寻找,也无法找到他。经过医院的治疗,施先生住院了半个月,诊断为左大腿刀刺伤,肌肉开放性断裂。在入院时,何老板垫付了一些医药费,约为两千元。后来施先生的家属又为他交了九千多元的医疗费,出院后,施先生在家休息了一个月,才能瘸着腿出门。一直等到两个多月后,才能行走自如。
之后,施先生数次到何老板的店里索赔,同时他还要求音乐茶座的所有权人许老板也要参与赔偿。对此,许老板觉得非常委屈,自己已经将音乐茶座转包给他人经营,刺伤施先生的雇员并不是自己雇佣的,甚至都不认识。而何老板呢也连连叫屈,他认为这都是小吕的行为,自己并没有授意小吕将客户刺伤。小吕的所作所为确实超过他的授权,而且他也为施先生垫付了两千元,并不要求施先生归还,作为音乐插座的承包人,他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由于索赔遇到了困难,施先生在网上查询后,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许老板将音乐茶座承包给何老板,何老板为音乐茶座实际经营者,何老板请来小吕为音控师为其工作,同时还兼任音乐插座的保安。何老板和小吕之间建立雇佣合同关系,何老板是雇主,小吕是雇员。所以,小吕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时,应由何老板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当从其经营活动范围,是否是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行为?在双方协商碟片价格时,小吕将施先生刺伤。虽然小吕的行为违法,但和职务行为有关联。施先生自己对此事纠纷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但与施先生被刺伤的损害结果并无因果关系,因此施先生对自己受伤不应承担责任。至于直接侵权人小吕,他的故意侵权引发了伤害,雇主何老板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小吕索赔,许老板不是雇主,与小吕无关,故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