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装修承包商是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吗

卫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装修负责人,他在从事室内装修工作时被磨光机锯芯的芯片割伤了手臂,住院治疗十天,后来他就装修人工费和公司的程经理进行了结算,后来卫先生以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和装修公司之间的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不予以受理。律师

后为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卫先生属于挂靠在装修公司名下的个人承包者,作为该项工程的施工人和公司结算了装修人工费用,其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法律不符,故而不予支持。

案件败诉后,卫先生想到了找律师作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二回头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合同,不同意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务,另外一方为此支付劳务费、服务费、或者加工费,工程款的劳务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民事合同。律师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获得劳动的使用、管理和支配权,是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劳动报酬为代价的,用人单位想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仅受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二月苏,而且还要受到国家指定的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的干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律师

劳务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中的劳务提供方当事人是以完成和交付工作成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作为获得劳务费、加工费、工程款或者服务费的代价,即承揽方、承运方、施工方、受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数量完成工作成果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期限交付工作成果和完成事项,才能得到合同约定的劳务费、加工费、工程款或则和服务费。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卫先生是接受装修公司的安排从事室内装修,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接受装修公司的管理和从装修公司领取工资,其他持有的图纸上虽然有装饰公司的字样,但不足以证明他和装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权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装修公司承担劳动合同责任。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