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敏是一家公司的销售员,她在这家店已经工作了三年之久,不久前这里的店面遇到拆迁,公司通知和小敏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并且同意支付小敏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小敏认为心有不甘,公司还有其他的门店,在距离店面一公里多的地方,还有同样的一家门店,小敏要求公司安排自己在那里上班。律师
后来公司拒绝了小敏的说法,并且称小敏是和公司一家加盟店构成劳动关系的,和公司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小敏拿出劳动合同一看,自己是和公司品牌的广东路门店签约,而这家门店是一个名为贸易公司的企业注册的。公司觉得小敏的说法莫名其妙,企业从来没有招录过小敏。但小敏认为自己是冲着企业的品牌去应聘的,当年的招聘广告上就写着品牌销售员。律师
小敏拿出了工作证、门店胸卡,工资条等物品,还找到了两张在门店拍摄的照片,称自己是该公司的劳动者。听了小敏的叙述,沈洁律师认为小敏是和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和门店的经营者贸易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就要看两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在劳动合同表明这是一家加盟店,由其自主经营,但为了品牌的管理,在门店胸卡和工作证上都注明了是品牌公司的名称。小敏额招工登记,社保缴纳都是贸易公司的,故而她和贸易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现这家贸易公司仅一家加盟店,门店关闭后,只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能将劳动者安排到其他门店工作。律师
在确认劳动关系中,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外,还有用人单位的招聘通知、用工管理、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因素。在小敏工作期间,为其用工登记的是贸易公司,为她缴纳社保的也是贸易公司,她和品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不存在的。劳动者在应聘入职时一定要明确用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在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过程中必须留意相对方是否与自己实际工作的用人单位一致,以防止纠纷发生时因无法确定适格的用工主体。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现在和小敏建立劳动关系是贸易公司,并非是品牌公司,所以门店关闭后,小敏不能让品牌公司安排自己到其他门店上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