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网络主播能否和直播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发布和接受更为方便,依据视频自拍的网络直播更为流行,促生了一个新的职业,网络主播。小美是就是一名网络主播,他在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间内做主播,每天在固定的时段进行视频表演,直播,吸引众多的在线观众观看,给与礼物的打赏(赠送),目前她的订阅粉丝数约百万,拥有非常高的人气。律师

入行之初,她和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主播协议,由该公司指定直播房间主播。双方对工作内容、合作费用、收益分配、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约定,并约定阿美从事的主播工作包括参与所有游戏或娱乐节目的线上直播,录制或表演相关演艺事务等,约定该哦那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奥没的经纪公司,独家享有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协议的期限为五年。双方还约定了小美的保底收入为三千元。

几个月后,小美退出了直播间,她认为自己和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公司没有按规定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经济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听了小美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经纪合同,而并非劳动合同。小美作为网络主播,工作地点自由,不收公司管理,主播的时间也较为自由,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在小美借助经纪公司炒作出名后,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名,就想单方面违约,并退出公司为她指定的直播间。目的是通过否认双方之间的经纪合同效力,逃避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律师

双方之间的协议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进行了约定,并非是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在新型用功关系下,有些是标准劳动关系,有些是非传统用功关系,对用工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是要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包括规章制度等。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就网络直播进行了约定,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医院。双方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工作在家完成,无需到公司去上班,更无需遵循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而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