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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属新劳动关系

[案例]孙玲是上海一家家具公司的设计员,于2010年3月进入公司合同期为3年。2012年4月孙玲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同一天公司向孙玲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不料,当天公司接到了一个紧急订单,而孙玲又一直对口服务下订单的这家企业的。于是在公司的要求下,孙玲没有立即离开公司,而是继续工作到6月底。律师

这期间,公司也是按之前的惯例每月向她发放工资。离开公司后,孙玲想自己不能就这样被公司想要就要,不想要就让其走人。孙玲认为,在2012年4月至6月期间,公司未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出恢复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自己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孙玲对自己的想法没有什么把握,专门向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劳动法研究的黄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分析]本律师通过电话了解整个案情,也为孙玲能学法用法,通过法律为自己维权感到十分高兴。孙玲与该家具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于2012年4月起在该公司工作,与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至6月底。由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后,本律师认为在孙玲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孙玲并没有离开公司,而是应公司的要求,一直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应视为与企业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在没有与孙玲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应当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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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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