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Y与商贸公司、外服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张Y与外服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外服公司将张Y派遣至商贸公司任销售担当,月薪税前2,100元(试用期1,890元),由商贸公司支付,实际由外服公司按月打入张Y工资账户内。续签劳动合同调整为2,766元。律师
后张Y生育,商贸公司向张Y发出劳务派遣终止通知:“外服公司与您所签《劳动合同》将于合同期满之日终止。故我司将终止与您的派遣关系。但鉴于您目前处于法律规定的哺乳期,劳务派遣关系及劳动关系将按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自动顺延至相关情形消失时终止。请于接到通知后,于此前日期前完成工作、业务交接手续,如有疑问,可向外服公司咨询具体事宜。”
张Y产假期满回公司上班,商贸公司向张Y发出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劳务派遣关系内容通知书:以公司手机业务长期亏损难以维持,不得不缩减公司情报通讯事业部门规模,裁撤相应编制,并已向劳动及政府部门报备。张Y原派遣职位已不存在,协商变更派遣岗位为AV产品本部担任销售担当,月固定部分工资不变为2,766元,业绩考核部分,按照AV产品本部销售岗位考核标准考核。律师
张Y在收到通知后未按要求书面回复,口头表示不同意调整岗位。在7个月内张Y未到新岗位报到,仍在原办公室内。商贸公司、外服公司按月固定工资2,766元发放张Y工资,张Y无业绩,故未发放绩效工资。合同终止期间,张Y合同顺延期满,商贸公司支付张Y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15,431.55元。
张Y要求外服公司、商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报酬、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赔偿金。张Y认为具有工作能力,系商贸公司未提供张Y合适的岗位,现起诉要求两商贸公司按1,844元的标准支付7个月的绩效工资9,220元。律师
商贸公司辩称:在中国大陆的情报通讯总部全部战略性撤销,该部的管理及销售人员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Y因处于三期内,劳动合同顺延张Y哺乳期满终止。张Y产假期满回单位工作,调整至相近似的AV(电视机)本部担任销售担当,但张Y一直未到新岗位上班。商贸公司一直发放张Y基本工资至顺延的合同期满终止。张Y没有实际销售业绩,故无绩效工资。
外服公司辩称:外服公司已足额支付张Y基本工资,因张Y没有实际销售业绩,无绩效工资。律师
张Y产假期满回公司上班,原岗位已撤销,商贸公司调整张Y岗位至AV(电视机)本部担任销售担当,维持原工资待遇。张Y认为该销售电视机岗位劳动强度大于手机销售,不同意调整岗位至新部门报到,仍在原办公室上班。商贸公司根据张Y出勤情况支付张Y固定工资并无不当,由于张Y无销售业绩,商贸公司可以不发放张Y绩效工资。对张Y要求绩效工资人民币9,2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