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小姐是某建筑设计院的设计师,她就职的单位是一家建筑设计院,为了提高绩效,设计院从五年前就开始改革,给每个设计师发放基本工资3500元(含社保个人部分),其余部分由设计师执行承揽业务,根据3:7的比例进行提成,提成时先行扣除设计院承担的基本工资和社保部分。律师
双方签订协议后,蓝小姐工作半年,此后开始怀孕生育子女,第一名子女是个女孩,蓝小姐生育前请了两个月的产假,生育后请了两个月的产假和四个月的事假,在怀孕期间蓝小姐的业务明显下降,很少有客户,故而她一直只能拿到基本工资。孩子半岁后由蓝小姐的母亲抚养。由于蓝小姐夫妻都是独生子女,符合生育二胎的标准,工作一年半后蓝小姐再次怀孕,蓝小姐和单位发生了纠纷。律师
原来蓝小姐在恢复工作后,取得了一些业务,生育第一个子女那年到年底分红时,单位称蓝小姐此前一直在请产假和事假,没有业务,故而业务提成先扣除基本工资和单位垫付的社保等费用,蓝小姐还欠单位费用不能分红。到了第二年年底蓝小姐又再次怀孕,虽然此时蓝小姐可以分到一定的承包奖金,但考虑到蓝小姐又有将近一年甚至更久不能来上班,单位决定先暂扣奖金,用于抵扣后一年的承包费。
蓝小姐查询了一些案例,对自己和设计院的争议她很疑惑,倒地是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还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如果属于承包合同纠纷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那么单位扣发奖金,称是缴纳下一年的承包费也无可非议,如果是劳动合同纠纷,单位就无权扣发自己的奖金。律师
关于内部承保协议有些条款是和劳动合同存在混淆的,比如对工资和奖金的约定,蓝小姐的承包合同并不那么“彻底”,单位对她还是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监管,提成都被称为奖金。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曾经有一个发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租赁合同涉及应由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应认为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中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纠纷(如承包条款、租赁基数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虽然该发文时间在1996年,但至今为止没有废止,可以参考。律师
另外原劳动部办公厅也有相关文件《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指出“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该发文时间为1993年12月27日,法律效力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至今并未废止,亦可以参考。律师
蓝小姐和设计院之间的纠纷属于拖欠发放奖金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内部承包协议涉及工资福利的,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