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费先生是某投资咨询公司的负责人,也是主要的股东,他在某省的经济园区开设了这家公司,考虑到当地较为优厚的退税政策,他才将公司注册到了当地,但是事隔不久他发现当地有很多配套和业务都没有跟上,故而还是选择了到上海办公。律师
在上海费先生的投资公司聘用了一些工作人员,主要从事银行信用卡代理和个人小额贷款或者房贷的代办手续。一开始公司的生意还不错,后来随着银行的信贷的变化,公司的生意不太好做,有些销售员的提成投资工资并没有支付给他们,而银行也没有及时结清和投资咨询公司之间的代理费用。公司一部分打算离职的销售员和公司提出,让公司打个欠条,到银行和公司结算后再来结算也可。费先生不同意,他认为劳动合同上明确约定了,提成要等到银行发放代理费后再结算,如果没有发放的,不结算提成。
此后费先生收到了一张公司注册地法院的法律文件,系数张支付令,要求他的公司支付。费先生电话联系了当地法院,法院称收到了几位劳动者申请的支付令,劳动者持有公司加盖法人章和单位公章的欠条,进行申请的,申请方式合法,也有明确的证据,法院没有理由拒绝发出支付令。费先生虽然此前和人诉讼,打过官司,但他从未见过支付令,也不清楚为何不是上海的法院给其发通知,或者仲裁委员会发仲裁通知,而是外地的一所法院发支付令,他决定不予理会,在公司一名副总的劝说下他向律师咨询。律师
法院发出的支付令是否可以不予理会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欠薪的,劳动者有明确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支付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收到法院支付令后15天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支付令生效,劳动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企业财产来抵消债务。
在本案件中费先生认为公司的法人章和公章一直藏在自己身边,对方加盖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是伪造的,那么他应当向受理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异议,只要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失效。那么劳动者需要处理劳动争议的,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关于这些劳动者为何可以在外省市的法院申请支付令,沈律师发现该企业在该省市注册,恰好是该法院管辖的范围,虽然投资公司最终选择在上海办公,但员工的用工关系都在当地办理,故而该地法院受理了员工的支付令申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