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在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每月公司一万元,每三个月孙先生还可以领取一万元的奖金,年底可以多领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到了今年年底,该公司的股权出让,新的领导不在聘用孙先生作为部门经理,孙先生面临着解约的风险。律师
他在该公司工作了三年,公司人事部以每月一万元的标准为孙先生计算经济补偿金,孙先生不同意,他认为也要计算上平时的奖金和年终奖,双方发生了争议,孙先生事前先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以便先了解劳动法的有关法律。
沈洁律师认为月平均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公司的计算方式是不正确的,在本案中,应当把奖金计算进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律师
沈洁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应当写清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支付日期,如果是计件工资,必须写清楚计算标准和依据,即使是计件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偷税漏税或者担心员工离职时,向其索要较高的赔偿,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报酬或者仅约定最低工资,实际发放的数额与员工私下约定。这样一旦产生纠纷,如果员工一旦主张较高的赔偿数额,而用人单位又没有证据反驳时,就可能丧失主动权。所以发多少工资就和劳动者写明还是比较明智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