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一般来说,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应当是明确的,包括明确劳动报酬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进行模糊处理,比如写的是按国家规定等之类的话,这导致在实际支付劳动报酬时劳资往往会发生争议。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所以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时引发争议的,可按照如下步骤解决: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
2、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如果劳资双方对工资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又有集体合同的,就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律师
3、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也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对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