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江先生是一家餐饮公司的经理,最近公司新开张了一家餐厅,招聘了不少外劳,公司给他们包吃包住,但是给的劳动报酬比较低,每月800元,低于2008年上海地区最低工资960元,不久有两名员工提出要求搬出公司宿舍,需公司结算住宿费给他们。江先生问,我该给这两名员工再补贴多少元的工资。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江先生所在的餐饮公司在支付工资上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员工的要求也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沈律师解释最低工资的含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所在的单位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不能小于最低工资。最低工资不高空加班加点工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用人单位通过补发伙食补贴、住房补贴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型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所以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必须是大于等于当地的最低工资,2008年度上海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60元。因此该餐饮公司的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工资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赔偿,因此餐饮公司应当补发低于最低工资部分的工资。律师
作为餐饮公司没有义务为员工安置住宿,如果免费提供住宿的,作为企业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不得要求员工返还,但是如果企业不再为员工提供免费的住宿,同理可以推出午餐津贴、车贴、手机费用津贴等企业也可以取消,因此这两名员工不能向企业要求住宿补贴,但是可以要求企业补发低于最低工资部分的津贴。
至于江先生的公司以后需要改正劳动合同中的违法部分,当然他们也可以问住宿的员工收取宿舍的租赁费用和管理费用。换句话说,企业的成本是相同的,但是却遵守了法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