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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得拆迁利益,伪造拖欠工资

阎女士和几个同事在一家制造公司工作,但公司已经拖欠了他们几个月的工资,阎女士是公司的保洁人员,还负责公司食堂的做饭等,每月收入伍千元,公司合计拖欠她伍万元。而同样的余先生是公司的行政管理经理,每月收入壹万元左右,现在也被拖欠了将近拾万元的收入。后来他们和公司达成了书面的工资结算协议,确认公司欠阎女士伍万元,欠余先生拾万元。

制造公司虽然和他们写下了欠条,也达成了工资结算协议,认可他们的主张,但却迟迟拖着不给钱。不久公司的地块面临拆迁,为了虚构营业损失,能更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公司称两人拖欠两人的公司为壹佰万元和伍拾万元,整整将金额扩大了十倍。

后来公司想获得多余拆迁款的想法并没有得逞,对于这一起虚假的劳动仲裁,被仲裁机构予以了驳回,还对制造公司和及法定代表人罚款贰拾万元,并且还警告他们如果而已串通,企图通过仲裁、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轻的给与罚款、拘留,重的,还可以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律师

而余先生和阎女士也就是在此时才获悉了公司用自己的名义提起的劳动仲裁,这下把他们两给气坏了。他们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沈洁律师要求为自己主张公道。沈律师在两人的委托下提起了劳动仲裁,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对方补足没有支付的工资和没有缴纳的社会保险,很快仲裁机构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公司还是不死心,继续提起了诉讼,但很快法院对案件也进行了判决,支持两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公司虚构和两名员工之间的仲裁,捏造公司拖欠巨额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捏造拖欠巨额工资的虚假事实,还提起了劳动仲裁,后来对单位进行了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也予以罚款。

在面临拆迁补偿之际,为了骗取更多补偿,由法定代表人一手炮制了公司的劳动仲裁,而对于公司真正拖欠公司的员工,却分文没有支付。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诉讼不能当作儿戏,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否则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会受到法律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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