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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效益不好,能否不发年终奖

汪先生是一家机械公司的员工,幸苦工作了一年后,公司却没有支付年终奖,这让他非常失望。他向公司人事部询问后,方才知道原来公司的效益不好,原来约定的奖金福利不在发放。而王先生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满一年可以享受年终奖,金额为两个月的工资,公司应当支付。

但公司却认为,由于公司的销售业绩不好,公司在下半年一直出于亏钱状态,还裁减了不少员工,目前仍处于刚度过困境的状态,所以之前和员工约定的奖金将不再适用。眼看自己辛苦工作了一年,到了年底,公司却以经营不善为由,拒绝支付年终奖。这让汪先生非常失望,他想要提起劳动仲裁,因为不清楚程序,就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听了劳动者汪先生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到了年底给与员工的奖励,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汪先生作为员工,在公司已经工作满一年,按约定,可以享受年终奖。虽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困难,但这都不是不支付年终奖的合理理由。年终奖并不是用人单位想法就发,想扣就扣的,也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可以决定的。在本质上,年终奖其实也是工资的一种,只要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员工只要按规定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就应当发放年终奖。律师

在过去的一年中,由于在七八月份公司因没有接到订单停工停产,故而汪先生按单位通知没有来上班,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由于没有产生经营效益,故而沈律师认为这两个月,考虑到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无需支付这段期间的年终奖,故而汪先生实际可以获得的年终奖数额是:约定的年终奖数额*10/12。如果员工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即便用人单位效益不好,也不能无固克扣员工的年终奖。

对于本案,根据不同的阶段,来计算年终奖,一月到六月该公司正常运营,汪先生也正常上班,故而公司应当支付这段期间的年终奖;而七月到八月,因没有接到新的订单,公司也停工停产,劳动者也无需到单位来上班,公司按最低标准支付工资;九月到十二月,公司又恢复了正常的经营,故而这段时间用人单位是有效益的,也应当发放这段期间的年终奖。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固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按照这条规定,作为劳动者的汪先生的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对于有争议的年终奖,他当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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