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开办的纤维加工工厂需要临时加工一批货物,他委托介绍工作的机构帮他找了一帮工人,人数约为二十多个,都是等待退休的老人或是在家休养的妇女,这批货物的加工费非常低,但委托人是蒋先生的大客户,他也不好推辞,只能硬着头皮让工厂接下单子。扣除了七七八八的费用后,为了让自己有点盈利,蒋先生开出的工资非常低,但这些人也愿意干。
于是蒋先生就把活分给了他们,加工完毕的时候,有一名妇女提出现在最低工资都已经2000多了,他们加工这些物品的收入有点太低了。蒋先生吃不准她话的对错,法律咨询了公司的法律顾问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每天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较短,主要是为了满足和解决用人单位的用工补足。《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订立书面协议。蒋先生的工厂和这些工人之间订立的就是口头协议。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蒋先生的工厂和这些劳动的结算周期倒是约定为10天,没有超过法定的结算日期。但他的结算标准太低,低于最低工资水平。律师
2019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到2480元,增加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到22元。现在工厂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每小时只有15元,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补发。如果不补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不买应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投诉举报的,工厂又没有补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获得22.5-30元的工资。听了沈律师的法律咨询,蒋先生决定不赚这批单子的钱了,他按照22元的标准向加工的工人支付加工费。当然如果以后他希望规避这样的问题,可以考虑按件计算工资。
另外工厂还有一个违法事项,就是这些非全日制工人在工作的时候,为了尽快完成工期,每天工作了八小时,实际上非全日制工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也应当注意的。另外不要聘用在其他单位供职的劳动者,比如工厂聘用的人员中一名妇女处于哺乳期,如果需要聘用的,要对付提供单位同意录用的证明。另外虽然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口头协议往往空口无凭,增加解决纠纷的难度,使得守约一方的正当利益无法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