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资双方对劳动报酬数额有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按照这个规则如果劳动者对工资有争议,应当由劳动者提供证据,但是考虑劳动者出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称为证据规则的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单位如何对劳动报酬数额,或是否已经发放劳动报酬等进行举证?
1、可以提供和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完整的劳动应当约定劳动报酬数额、如何发放工资等。
2、如果单位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劳动报酬的,应该提供有关汇款或划款的凭证。律师
3、如果单位通过发现金的方式发放劳动报酬的,应当提供有本人职工签收的签收书面凭证。由单位提供的无劳动者签名的工资单(条),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