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陈某在某医药公司工作,因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半年之后,陈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公司则主张其曾要求陈某签合同被拒绝。律师
案例引用:陈某在某医药公司处从事抛光操作工工作,上任初期由于工作繁忙,并未抽出空隙与公司签订合同。人事部门向陈某发出了书面通知书,要求他于一周内来签订劳动合同,收回的通知书《签收回执》上有落款为“陈某”的签名。
陈某在该公司工作半年左右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药公司支付工作一个月之后至辞职前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未支持陈某要求。后陈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诉称与公司之间未订立过劳动合同,《签收回执》上的签字不是原告本人所签。而被告公司则认为签字的是陈某,公司已尽了订立劳动合同之诚实磋商义务。经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对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后,确认签名字迹是原告本人所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劳动纠纷,劳动者辞职后以用人单位与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而用人单位则称其欲签订合同遭劳动者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该规定系惩罚性规定,是对用人单位为恶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措施。
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尽到诚信义务,遵守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而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故法院驳回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