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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案情】小张是一名财务,他应聘某公司的出纳岗位,该公司考虑到出纳可能接触到大量的现金,为了便于管理,邃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具有上海本地户籍,并且在上海拥有固定住所。小张非常想获得这份待遇不错的工作,因此他找到专门伪造居民身份证的人“做”了一张第一代身份证。公司和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为其办理录用和社会保险时,发现其身份证号码不对。要求协助查询身份信息,经和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查询信息核对,该身份证属于伪造。公司问是否可以开除小张。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劳动者在应聘企业劳动岗位的时候,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以供企业参考,为了防止将来出现争议,我们也要求所有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做到让劳动者在自己投递的简历上签名并声明如有虚假,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以免出现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将不承认自己曾经投递过的简历。

劳动者提供虚假应聘信息,如果这些信息的重要性会影响到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劳动者的,那么沈律师认为如果经查实,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合同的一方从一开始就受到了欺诈,当获悉受欺诈后,可以在撤销期间内撤销所签订的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应当是一个除斥期间,即从发现受到欺诈或者应当发现受到欺诈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行使撤销权。因此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如果是受欺诈签订的劳动,违反真实意思的表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律师

在本案件中用人单位要求具有财务人员具有上海户籍并且拥有固定住所的,而小张持假身份证应聘,而且用人单位把这个要求作为重要的录用标准,因此小张的欺诈行为导致用人单位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招聘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沈律师认为对于用人单位的这种要求是否合法,我们很难从法律法规等条文中找到答案,不过根据立法的初衷和社会善良公平原则,劳动者不因为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健康、家庭背景、外貌等因素而受到就业歧视。

所以应当分析该企业的录用标准是否具有就业歧视的成分。该企业要求财务人员拥有本地户籍和住所,但是没有要求其他岗位的,比如工人、销售的户籍和住所,说明是对该岗位的特殊要求,如果是个普遍性的招聘要求,比如要求一名车间工人具有上海户籍,我们认为这是一条歧视性的招聘要求,不合法。该企业的出发点是基于出纳会携带大量现金(建筑工程类企业),而不是普通企业的财务保管少量现金,如果发现财务人员遗失、被骗、盗用后,企业更方便或者说可能实现索赔。我们认为这条招聘要求并不违法,也没有就业歧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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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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