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汪先生是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也是大股东之一,原汪先生和妻子两人都是计算机专业毕业,从事了多年的电子商务工作,开设了该公司,公司开业不久,生意很不错,汪和妻子合计着招聘一些人员,因该公司主要从事帮企业设计LOGO、网站、网络推广,很多工作可以在家完成。汪先生为了节约办公成本,允许员工在家工作,然后将设计成果通过电子邮件发回公司就可,工资发放也是网上转帐。习惯了无纸化办公的汪先生和公司的几名员工通过电子邮件签订了劳动合同。即汪先生发送聘用邮件给员工,员工回复。最近公司和某美工人员发生争议,该员工称公司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汪经理连忙找出原来的电子邮件,问律师是否有效。律师
沈律师认为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的方式方法,的确节约时间和成本,但一旦发生争议,确让劳资双方都要说一句“爱你不容易”。原来根据我果《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第三条又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同时规定了某些情况不适用电子签名,比如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等等,劳动合同是否适用,法律没有排除在外,所以沈律师个人认为是可以使用电子邮件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合同法》第11条规定的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包括了电子邮件,所以使用电子邮件签订应当是可以的。律师
但是问题出在用人单位如何证明该电子邮件的使用人就是企业的员工,电子邮件不具有实名登记的特点,网络虽然很便捷,但便捷的同时带来了一些不便,就是电子证据的易改动性,所以一般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的时候,需要办理公证,如果是仅仅提供保存电子邮件的盘片或者提供打印稿的话,很多法院、仲裁委员会不予认可,而办理公证既费时间又需要一笔不小的花费。所以签订合同的时候的确省时省力,但是用作证据的时候确加倍凸现了它的缺陷。所以沈律师建议企业还是和劳动者签订纸质的劳动合同比较妥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