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王某声称是某国外著名院校毕业,某公司据此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王某入职半年后,某公司发现王某提交的简历中存在严重的虚假成分,提交给某公司的文凭是假文凭。据此,某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王某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公司部分。律师
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案中的王某利益虚假的文凭,造成某公司错误作出意思表示,该劳动合同理应无效。
本案在于,在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后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第一,为了适应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律师
第二,社会保险费用部分。本案中,某公司提出了返还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由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但是在王某入职的半年里,由于王某仍然实际就职于某公司,双方之间仍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能否认劳动关系的实际存在。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基础在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所以,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并不能溯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本案中,王某的虚假经历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害。例如,用人单位为培训王某支付的培训费用等。律师认为,某公司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