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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件应聘,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华某在2008年5月,参加了某单位的应聘,招聘广告刊登在某人力资源报刊上,要求应聘者具有MBA学历或者研究生以上学历,并要求有相关的工作经历。华某虽然有MBA的学历,但是是个名不经传的学校取得的,而且没有相关工作经历。工作2月余,华某所在的新公司发现该员工不胜任工作,就向华某简历上的前公司打听,经调查华某的工作经历纯属编造,之后又发现华某提供的留学学历也系伪造。提出和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当时招聘急切没有和华某约定试用期。律师

一般的企业招聘都需要应聘者提供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比如六级英语证书、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微软工程师认证等),有些单位还会在面试期间让应聘者重新填写统一格式的简历,表格中常附有诸如"本人声明上述资料属实,如有虚假的,××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无效等字样)。那么,如果应聘者采用了虚假的证件,或者在应聘时候的书面材料里采用了虚假的陈述,后来蒙混过关被招聘单位录用并订立了劳动合同,而事后又被单位发觉有假,单位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首先,该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是无效的。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应聘者采用伪造的证件证书应聘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欺诈方式取得的劳动合同无效,而且是一种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在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时也无权要求单位对自己补偿,单位也不需要提起30天书面通知,不过如果劳动者对单位的处理不满的,或者认为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律师

二、其次,如果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单位不再需要对解聘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6、2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单方面解聘员工应当给予每工作满1年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补偿1月工资)。因为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单位不需要再履行上述合法劳动合同中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无效应当由法定机构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决或判决,而不是劳资双方中任何一方来认定。如果不愿意通过法定机构来认定的,单位只能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不是依据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法律依据见《劳动法》第18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7条。律师

四、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明知或应当明知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时,单位录用劳动者,或在较长时间内明知材料有假而不和劳动者解除合同(或向法定机构申请劳动合同无效)的,视为单位并未受到欺诈,劳动合同不能认为是无效的。

五、并非劳动者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证件,劳动合同就无效。主要是看提供的证件或信息对单位是否录用劳动者有无根本性的影响,如果有根本性影响的,劳动合同无效,有部分影响的,部分劳动合同无效。举例说:单位招聘持证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而该人员的资格证是伪造的,那么可以说劳动合同无效。如单位招聘打扫卫生的清洁工人的,如果该劳动者提供的英语证书是虚假的,合同还是有效,当然如果该岗位是涉外的,而且招聘说明里特别声明的,那又另当别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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