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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证书不等于劳动合同

【案情】陶经理在2006年被某电器公司聘请为副总经理,负责市场推广和营销。因陶经理以前在数家跨国企业的市场部门工作,是位炙手可热的人才,经猎头公司引见,该电器公司高薪聘请了陶经理就职,为此公司特地召开欢迎大会,给陶经理颁发了精美的“聘任证书”,委任为副总经理。2年后陶经理把企业的市场部门搞得有声有色,但因为得罪了公司管理层的亲友,被解聘。律师

陶经理非常气愤,自己辛苦为公司打下江山,公司不用自己时就解聘自己,此时他想起了看看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合同期是否到期,如果没有到期,他要公司收回解聘自己的决定。此时他才发现自己根本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有一纸聘任证书。

聘任证书上写到“聘任××为我公司副总经理,年薪35万元,绩效奖金视考核而定。”陶经理咨询,他是否可以以聘任书为依据,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律师

沈律师认为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比如有一些必备条款,有双方的合意。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的主体,必备条款如果缺失的,双方可以达成新的补充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没有集体合同的,参照国家的有关标准。因缺失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陶经理的聘任书仅有年薪和职位,显然缺失作为劳动合同所必备的各类条款,在形式上仅有用人单位一方签章,因此更类似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如果聘任证书上写明了多数的劳动合同条款,只要劳动者也同意的,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律师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陶经理在2006年工作到今,企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签订,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使仅有聘任证明没有劳动合同,也不能随意对其进行解聘,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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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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