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甲于2009年10月入职A公司,A公司的人事将2份劳动合同交付于甲,要求甲签字后于第二日前往人事处加盖公章。2011年10月,甲的合同到期终止,A公司书面通知甲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律师
2011年11月,甲提起劳动仲裁,称A公司未予其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与其已经成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2009年11月至2010年10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要求A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并支付赔偿金的差额。庭审过程中,甲对A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甲的签名存有异议,称非甲本人签字。经司法鉴定。此处确实非甲的签名。
律师评析:
劳动者是否代签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律师
“代签”顾名思义“代为签名”,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的义务,恶意的找他人代为签名,并通过此来获得不当利益。上海高院民一庭2010调研34号文明确指出“如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通过找替身代签等手段,致用人单位未与其本人签订真实的书面劳动合同,不予支持双倍工资。”
何谓“证据证明”?本人认为直接的证明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常理上可推定劳动者对“代签”劳动合同的追认以此来证明。比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面前曾经使用过该份代签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未提出异议。此时,可以从常理上判断认定,劳动者知晓该份合同对其自身具有约束力,承认“代签的签名”和他“自身的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