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进入医药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期限为6个月,劳务报酬标准为每月2,500元。公司在该协议书上落款日期和王甲在协议书上签字落款日期有两个月差距。公司表示王甲的落款日期系王甲人为写错,因人事没有认真审核,导致出现这样的错误。律师
王甲称进入医药科技公司工作,数月后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其开发成果不理想为由口头将其辞退,因医药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王甲要求医药科技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05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50元。
医药科技公司称双方于录用当月签订劳务协议书,该劳务协议书就是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王甲在职期间经常迟到,后旷工,公司未曾辞退过王甲,但根据规章制度,员工旷工3天以上就算自动离职,故无需支付赔偿金。
员工手册旷工部分规定:“连续旷工三天者,视其自动离职”。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王甲的请求,王甲方不服裁决,提起诉讼。律师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医药科技公司超过规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司主张劳务协议书早已经签订,但王甲的签字落款日期在期限之外,公司也无有效证据证明王甲的落款日期系误写,故应当支付八天的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赔偿金问题,王甲主张公司以其开发成果不理想为由口头将其辞退,但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公司亦明确未曾辞退过王甲,故在王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将其辞退的情况下,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依据。律师
依照《劳动法》第七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药科技公司支付王甲双倍工资差额652.17元;驳回王甲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50元。(2012)徐民五(民)初字第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