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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因与L劳动合同纠纷一案,L于2014年3月1日进入贸易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任销售总监一职,每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岗位津贴、奖金等按相关规定另计。事后,双方均按约履行。2016年1月始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5,000元/月、奖金5,000元/月。2016年11月30日,L书面向关联公司出辞职,辞职报告中载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17年1月4日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结算了相关费用。同年1月1日始L入职贸易公司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按10,780元(税前)的标准发放工资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缴纳至2017年8月。律师

2017年7月24日,贸易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陈某发微信给L,要求L尽快来办理相关手续,L回复未收到正式通知,不清楚什么情况等内容。7月28日,陈某又发微信给L,大致内容为“陈总通知我,说您已经提出辞职,让我尽快帮您把手续办掉”。L回复,“我没有提出过辞职啊”等内容。陈某回复,“那我也问问,您也和陈总沟通下”等内容。上海律师

7月29日,陈某发短信给L,内容为“肖经理你无故旷工已经一个多月了,而且你最近出国旅游也没有向公司任何部门申请任何假期,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给予处理。还请尽快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谢谢!”L回复,“你在说什么呀?我一直在正常工作,如果外出本来是我工作的一部分”等内容。律师

8月11日,陈某又发短信给L,内容为:“L,您好:鉴于您2017年7月都未到公司报到,并未向公司提供任何外出、请假证明。7月份视为缺勤。8月1日至今您仍也未正式到公司报到,现公司正式通知您:请自下周一(2017年8月14日)起正式到公司正常上班考勤,如有外出或请假,请提供主管经理的签字审批的相应单据,如无,将视为旷工处理。请严格执行公司的考勤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顺利利。谢谢您的配合!”上海律师

由于L自8月14日起仍未到公司考勤报到,2017年8月16日,贸易公司处人事林某电话通知L到公司报到上班,并作了通话录音。L仍未到公司上班,陈某于2017年9月11日邮寄给L旷工通知函,该邮件被退回,2017年9月18日发短信给L,名称为旷工通知函。大致内容为,“L:自2017年7月1日至今,你未到公司进行指纹考勤,也未提供外出、请假等相关证明单据…,此种情况属严重旷工,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考勤相关规定:旷工……。在此通知你于收到本函件三日内到公司正常考勤并工作。如你继续无视公司规定,不来公司进行考勤并述职工作,公司将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律师

同日,又发微信给L相同内容的旷工通知函。因L仍未到公司考勤报到,陈某发微信给L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由于您长期旷工,经过公司多次书面通知及短信通知,仍未到岗。现公司通知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您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8月31日解除”。同日, 贸易公司为L办理单位退工证明。上海律师

L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工资差额等。奉贤区仲裁委作出裁决:贸易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L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4,147.40元;贸易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L2017年3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2,978元;对L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上海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贸易公司是否应当支付L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13日的工资。律师

贸易公司主张L自2017年7月起未再进入公司,也未向公司合理说明其在家办公及有远程办公的工作模式,贸易公司认为L在此期间并未为公司提供正常的劳动,属于严重的旷工行为。上海律师

经查,贸易公司自2017年7月24日开始通过多种方式通知L回贸易公司处上班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并明确要求L于2017年8月14日回贸易公司处上班考勤,L却在接到种种通知后消极对待,并未回贸易公司处,且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段时间其在为贸易公司提供劳动,因此,L主张2017年7月24日之后的工资,不予支持。贸易公司应当支付L2017年7月1日至7月23日工资7,700元(10,780元/月÷21天X15天),贸易公司已经支付L2017年7月工资2,300元,还需支付L2017年7月1日至7月23日工资差额5,400元。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贸易公司应当支付L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金额。

贸易公司主张计算双倍工资的时间段应该是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23日,之后的不同意支付。2017年7月23日之后L一直不来上班,2017年7月24日人事已经短信通知L来上班,双倍工资应以实得工资8,369.49元为标准来计算。上海律师

关于计算双倍工资的标准,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按照双方约定10,780元/月的标准计算双倍工资,并无不当。贸易公司主张双倍工资应以实得工资8,369.49元为标准来计算,不予采纳。律师

关于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应从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贸易公司应支付L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23日止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1,600元(10,780元/月X5个月+10,780元/月÷21天X15天)。

本案争议焦点之三为贸易公司应当支付L2017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金额。

经查,贸易公司明确要求L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公司上班考勤,但L仍未至公司报到,之后,贸易公司又多次通知要求L至公司报到,并告知未至公司报到的后果。L至9月21日仍未至公司报到,贸易公司遂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与L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并不违法。在此情况下,L主张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律师

鉴于贸易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同意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贸易公司支付L2017年3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2,978元,贸易公司仍需支付。
判决如下:贸易公司十日内支付L2017年7月1日至7月23日工资差额5,400元;贸易公司十日内支付L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23日止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1,600元;贸易公司十日内支付L2017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9780元。(2018)沪0120民初5442号(2018)沪01民终13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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