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生大专毕业,他应聘一家公司的生产管理职位,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期,并约定试用期为半年。合同签订后,姜先生也拿到了自己的劳动合同,他发现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工资为80000元,也就是八万元,转正后为8500元。入职三个月后,因工作上的失误,姜先生和公司发生了一些不愉快,公司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作出了赔偿。律师
姜先生拿着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照上面约定的工资数额支付给自己,要求按照双倍工资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上工资的书写是笔误,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姜先生认为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了高额的工资,但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发放,故而自己辞职,公司也应当赔偿双倍工资。如果公司不支付的,他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中写明试用期工资80000元/月系笔误,之前双方一直按照8000元/月的标准发放工资,姜先生从未提出异议,故不存在差额。 此外,公司认为姜先生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学历。其实际为中专毕业,自考取得了大专学历,但他的简历上并没有说明。同时,姜先生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工作能力也很有问题,公司曾与他进行过沟通,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律师
针对劳动合同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的争议,法院认为,姜先生虽不符合公司招聘广告中的学历要求,入职时递交的简历说明其为大专毕业,但实际上他是中专毕业,自考获得了大专学历,公司并未进行审查。只是在工作中发现姜先生的外语水平较差,才进行仔细查验,发现其学历为自考大专。后来双方进行协商,姜先生提出辞职,而劳动者自行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补偿。
根据常理,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般小于或等于转正后的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九倍,显然有违一般社会认知,公司80000元/月系笔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