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苏从二十岁开始就在一家冶金厂工作,这次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人事通知他去签约,小苏想自己已经在这家单位工作了十一年,这次签约应该签得时间长一些。谁知道人事部门的合同上写着一年劳动合同期限,小苏就提出了异议,上次的劳动合同是三年为期的,为何这次只有一年。人事部门称公司有可能在后年会卖掉,所以不能和劳动者签订期限很长的劳动合同。律师
听人事部这么说,小苏称要将合同带回去看看,就没有签字。他赶紧请假来到律师事务所,向沈洁律师法律咨询,他询问自己已经工作了十二年,能否签订长一些的劳动合同,而不是一年的劳动合同。
沈洁律师答复,用人单位如果继续和小苏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意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是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律师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仅仅约定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除了发生特地的事由,该劳动合同的效力一直可以延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当然也有的单位为了规避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劳动者在下属的子公司(不是分公司,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中调动,或者注册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也有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一规定使得规避行为无效。律师
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就有规定,但多年来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践,成了劳动者一场镜中花,水中月,后来《劳动合同法》对此予以了改进,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劳动者手中,用人单位不能拒绝。
现在用人单位向小苏发出了续签劳动合同的邀请,只要小苏愿意,他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和小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就应当对他就职十一年进行补偿,按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计算,共计为是十一个月的工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