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财务,她和公司签订有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公司向俞女士收取了两万元的保证金,用于保障俞女士的工作没有出错。现在俞女士工作了五年,想要辞职去澳大利亚陪女儿读大学。由于保管不慎,俞女士丢失了当时单位写给自己的收条,只有两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她无法退还保证金两万元,和单位发生了争议。律师
沈律师认为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出于防范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管理目的,采用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学位证、学历证的有效证件,还有的企业为了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事务和防止财产损失未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财产抵押、质押及违约保证金等,这种做法限制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变相增加了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律师
《劳动而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不满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与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想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俞女士作为一名财务人员,如果其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导致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但用人单位不能为了防范这种风险向俞女士收取保证金,并且在俞女士丢失收据但有银行汇款记录的情况下拒绝返还。如果俞女士投诉到劳动行政部门,不仅要返还收取的保证金,还要面临500-2000元的罚款。经过沈律师的协商,该用人单位终于同意退还俞女士的两万元工作保证金,俞女士也对律师表示了感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