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从2013年1月开始在一家销售公司上班,工作至2014年1月,公司拖欠2013年和2014年1月两个月的工资,并且律师询问中了解到该公司一直没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现张某与公司商谈未果,张某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准备聘请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并咨询自己可以依法获得多少补偿。律师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现张某工作至今已满一年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加上拖欠的两个月工资,销售公司应当补偿张某13个月工资。
其次,张某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足额劳动报酬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相关经济补偿条款,张某工作一年可以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综上,由于用人单位未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两个原因,张某可以依法获得14个月工资的补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