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法律咨询:本人在一家公司上班,春节期间公司称节假日需要员工上班。平时我是做二休一,我向老板索要春节期间的三倍工资,老板说我不属于加班,是属于正常的轮班制度。请问这种说法有道理吗?律师
补充:我们的劳动合同上写着:做二休一,每周四十小时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上写了的,是否意味着我不能索要加班费了。
沈洁律师答复您好你的工作时间和一般的周一到周五工作,周六周日休息的制度不同,在一些特殊的行业,特别是一些服务行业,比如餐饮、旅游、公共交通、铁路、邮政、航空、住宿、保安、传媒、银行等行业,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会采用轮班作息制度。
遇到周六、周日甚至法定节假日也会上班,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直,采用调休、轮休的方式工作,只要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你每周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的时间,不能算作加班,单位也无需支付加班费。律师
不过在法定的节假日上班,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以调休方式,比如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不论是轮休上班,还是要求劳动者加班,都应当算作为加班,而且这种加班不能用调休来补偿,必须给予工资的三倍给予加班费。
加班费应当以劳动者的月平均收入进行计算,有的企业仅仅按照基本工资的三倍计算加班费,比如员工的基本工资是1500元,月收入确有9000元,如果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没有体现法律保护劳动者在节假日获得劳动报酬的精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