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企业劳动合同规定周六必须加班是否合理?我们公司规定周六上午必须加班,如果不加班就无法拿到企业的考勤奖,考勤奖的数额相当于月工资的15%,所以大家都在周六上午加班。我想问一下这种强制性的加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加班企业能否扣除我的奖金?现在我打算自己辞职离开该企业,我能否为自己受到的不公平或者说强制加班讨个说法?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您的问题是关于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42条还规定了因抢险救灾等不受41条的约束。贵公司的加班制度已经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协商后的加班,而是把加班变相作为日常性工作时间。
你们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将周六半日的工作时间和15%的全勤奖金关联起来,按一般人的理解全勤奖金是按40小时工作时间出勤订立的,对加班时间作为考勤奖励的范畴明显是不合理的,这是一种变相的延长工作时间行为。律师
另外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予以调休,劳动者加班后,你们的单位并没有给予加班费或者给予调休,15%的全勤奖不能代替加班费,全勤奖是对全月上班的奖励,不等同于加班费,故而企业要求你们加班的周六上午,应当另行支付加班费。
根据这些情况,你可以向企业的人事部门反映,如果你打算离职了,又无法和企业协商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支付你的加班工资。如果你打算提起仲裁的,保留好自己的加班考勤记录或者考勤方面的证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