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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R进入教育科技公司。合同约定R担任培训师,若R未能提前30日书面通知教育科技公司并且影响工作交接的,R应按照每日工资收入的100%支付补偿金,教育科技公司可以从尚未发放的工资收入中直接扣除。R的工资包含基本工资、保密津贴、全勤奖及课时费、试听奖励、超课时奖等。R入职时基本工资为2,600元,后调整为3,300元。2017年3月起,R兼任教学主管,工资组成调整为基本工资6,000元加提成。工作期间,R每周工作6天(周二至周日),教育科技公司对R不实行考勤,2017年2月后无课程记录表,此前有课程记录表。律师

R请求判决教育科技公司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17日工资差额26,386.32元;经济补偿金38,858.88元;2015年2月1日至今的1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6,675.12元;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17日共计68天休息日加班工资80,994元;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17日共计1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3,226.06元;并按照20,000元/月标准支付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11月21日因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60,OOO元。

R通过微信向教育科技公司表示:“考虑到工资待遇等问题,本人决定辞职,最后工作日为8月17日”。教育科技公司将R移出微信工作群。律师

R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要求教育科技公司支付:2017年2月1日至8月17日工资差额26,386.32元;经济补偿金38,858.88元;2015年2月1日至今的1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6,675.12元;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17日共计68天休息日加班工资80,9944元;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17日共计1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3,226.06元;办理退工手续,并按照20,000元/月标准支付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23日因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20,OOO元。

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教育科技公司支付R:2017年8月1日至8月13日工资2,347.83元;2016年未休年休假折薪2,839.75元;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1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47.07元;对R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2017年2月,教育科技公司对R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调整即R开始担任教学主管,同期教育科技公司将R的工资结构调整为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R虽主张其对工资调整曾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双方就变更后的薪资标准已实际履行半年,应视为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就变更工资结构达成一致,调整后的工资并无明显下降,部分月份还略有提高,该项调整应当认定有效,R要求按照60元/课时计算2017年2月之后的工资并无依据。教育科技公司已支付2017年2月至7月工资,无需支付差额。律师

至于教育科技公司主张系因R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影响工作交接,故按约定扣除8月工资的意见,资系R付出的劳动所获得的对价,在教育科技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R的行为导致教育科技公司损失的情况下,不应扣除其工资。双方确认R在职期间不实行考勤,2017年2月后亦无课程记录表,故R应对其2017年2月之后的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现教育科技公司认可R正常工作至2017年8月12日,R未就其出勤至8月17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认为教育科技公司应支付R2017年8月1日至12日工资。该月R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R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该月提成金额,故教育科技公司应按照6,000元/月的基本工资支付2017年8月1日至12日工资2,444元。律师

关于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足额发放工资及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R于2017年8月13日提出离职的理由为“考虑到工资待遇等问题”,并不包括未足额缴纳保险,故教育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以工资待遇为审查依据。关于工资,经审查教育科技公司并无恶意拖欠R工资的行为,故对其要求教育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原审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17日共计68天休息日加班工资。R工作期间做六休一,周六、周日需要上班。如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方需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根据R的陈述其每周平均课时为27小时,虽主张尚有其他教学辅助工作需要完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每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故其要求教育科技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1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上海律师

关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17日共计1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根据课程记录表,该段期间R于2016年5月1日上课7小时、2017年1月1日上课6小时,课前课后准备工作是上课所必须,在双方存有争议且又无法举证的情况下,酌定课前课后准备时间为1小时,故R于2016年5月1日加班8小时、2017年1月1日加班7小时。双方确认R2016年6月9日加班8小时、2016年9月15日加班3小时。该段期间R的工资构成中基本工资3,000元、保密津贴1,000元系固定工资组成部分,而全勤奖、课时费、试听奖励、超课时奖虽浮动,却系重要的工资组成部分,酌情以当月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基数。教育科技公司应支付R2016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12元、2017年1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07元、2016年6月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03元、2016年9月1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8元,共计2,840元。律师

关于2017年8月23日至9月23日因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给予赔偿。R提供案外人B公司出具的录用通知及失效证明,该组证据仅有单位公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关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在教育科技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无法采信。

根据查明事实,案外人A公司已于2017年8月1日为R办理招工登记,可见R虽于2017年11月21日收到劳动手册以及退工单,但并不影响其重新就业。故R要求按照20,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延迟办理退工手续损失的请求,难以支持。律师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作出判决:教育科技公司十日内支付R2017年8月1日至12日工资2,444元;教育科技公司十日内支付R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40元;教育科技公司无需支付R2016年未休年休假折薪2,839.75元。(2018)沪0115民初6543号(2018)沪01民终13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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