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王某在辞职后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1、支付先生年某日至某年某日加班工资15,481元和25%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870.25元。律师
王某要求按照考勤记录计算其加班时间,并提供了加班申请单和考勤记录。王某提供的12份加班申请单,其中10天某公司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其余二份,一份加班申请单并无王某签字也无考勤记录印证。另一份加班申请单,因加班人员名单中并不包括王某。某公司认为王某存在加班10天,已经全部调休完毕。
某公司认为,某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计时员工加班须OA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总监审核、运营总监审批后交人事行政中心方可生效。没有做加班审批手续的人员,不予发放加班补贴。调休不享受加班补贴待遇。某公司的管理制度通过在公司OA管理系统上发布的方式向员工公示。所以,王某没用通过审批程序的加班属于主动加班行为,某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律师
律师认为,根据王某提供的加班申请单和考勤记录,王某对某公司加班需申请的规章制度应是知晓的,因此王某按照考勤记录计算其加班时间的意见并无依据。并且,某公司处的考勤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加班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享受加班补贴,该规定向员工予以了公示,王某对此亦知晓。因此,王某无权要求某公司支付其主动加班的加班工资。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在加班问题上,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加班的审批手续,而劳动者也不能因为加班工资高于平日工资而主动加班强迫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加班工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