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外资公司,2008年3月6日设立。被告原与原告没有人事关系的,2009年被告称自己在浦东南汇地区有关系,可以搞好很多事情,经人介绍,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结识,为原告所雇佣。被雇佣期间,被告帮原告办理了一些企业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报酬支付方式是一事一了,事情办好后支付被告一笔报酬。原告申请用地并进行厂房建造,被告作为原告的代表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报酬是所有被告能提供的应酬票据全部报销外,每月支付被告人民币19,000元。2010年底,被告以土地办证需要频繁使用公章、公司各项证件,并以银行贷款需要频繁使用财务、法人章为由,多次将以上证件印鉴带出,后就不归还原告,表示由他保管。原告董事长多次要求被告将以上印章证件返还,被告以如果全部归还证照、印章则经办的厂房建设及各项土地建设款项将会受到重大影响为由拒绝。律师
该状况一直持续到2012年10月,期间原告正常业务盖章及证件使用,均需带到被告处加盖,或由被告指派李平芳代为跟随办理。2012年10月,原告厂区建设进入验收阶段,被告突然提出要1,500万元的巨额报酬,否则就拒绝再给原告正常业务活动盖章,原告董事长与被告多次协商报酬金额,于2012年11月15日,组织双方进行谈判,要求其返还原告证照及印章,均遭拒绝。因没有公司证照及印章,原告运营一度陷入瘫痪状态,为让公司正常运转,原告被迫补办了一套印章和证照手续。在被告掌握原告印章及证照期间,擅自从原告账户非法转出与厂区建设无关的巨额资金3,810,122元。2013年4月15日,被告擅自利用掌控的原告印章、证照,以原告名义申请了两部月固定话费为389元的iPhone5手机,并占有使用。
同年5月27日,被告擅自将政府分配给原告使用的轿车转让给其朋友使用。被告利用其掌控的原告印章,到处乱签,与案外人串通,伪造证据,制造虚假债务,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现要求判令被告:1、返还原告证照及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营业执照正副本、海关登记证、外商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及IC卡、社会保证卡、公章准刻证、机构信用代码证);2、返还利用非法掌控的原告公司原相关证照擅自购买的iPhone5手机2部。律师
被告严某辩称,其没有掌控原告陈述的印章及证照。被告实际上是原告的副总经理。被告也没有侵占原告的财产。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持以盖有原告印章的介绍信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2012年“天翼领航”信息版套餐(购iPhone5合约享宽带优惠)活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电信局临港分局出具情况说明,称原告在上述活动中所申领的2部iPhone5手机已经交给业务经办人即被告。律师
原告主张被告实际掌控原告相关证照及印章,但原告提出的两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登记表、介绍信等只能证明被告曾作为原告的经办人去办理了相关业务,不能证明被告实际掌控涉案印章、证照。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被告不予认可,其内容既无法反映相关人员的身份,也不能证明原告主张返还的相关证照、印章由被告实际掌控。
原告提供的有关车辆买卖的材料无法反映被告参与其中,无法看出与被告的关联性,亦无法证明相关证照、印章由被告实际掌控。因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掌控涉案印章、证照,被告亦予以否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部iPhone5手机一节,被告确认曾代表原告领取了上述手机,虽然被告称已将手机交给原告工程部人员使用,但未能提供相关交接的证据,故不能证明被告已将上述手机返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予以支持。律师
据此,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两部iPhone5手机;二、驳回原告某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