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王某曾是某机械公司职员,几个月前已经离职,后机械公司以王某离职时未办理交接业务,致使公司未及时供货被扣款,损失5万元。该机械公司因此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律师
案例引用
王某在某机械公司任职期间,担任生产统计一职。几月前,王某与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称因王某离职时未办理业务交接,致使生产受影响,导致该公司未及时供货,被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扣款,并提供了相关的罚款证明。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在庭审中辩称,其在离职时已经与其主管白某交接完毕,并提供了某机械公司管理部长金某的签字证明,内容为“王某工作手续已交接完毕,同意离厂。”对于该证据,金某出庭作证只认可签字,不认可证明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原告单位的离职员工,根据被告出具的签字证明可以看出被告已完成离职的手续交接。并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罚款的损失系由被告未交接完毕造成。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交接手续上错误引起的损失5万元没有足够的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与已经离职的员工之间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以员工未完成交接致使用人单位受损主张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如果是劳动者因其他原因造成原单位受到损害,单位应当举证证明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劳动者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因果关系,故法院予以驳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