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黄先生和同事小刘等数人经过熟人介绍到某工地打工,该工地的包工头不仅为人苛刻,还经常打骂工人,小刘因病不能去工地,包工头采取殴打的方式将小刘拖到工地,小刘体力不支昏倒在地,引发工友愤怒,小刘及老乡黄先生等集体辞职,并且向包工头讨要拖欠的工资。负责任却说小刘他们如果擅离职守造成工程不能如期完工的,不仅拿不到工资还要赔偿。律师
沈洁律师义务答复如下:在目前来说劳动者的地位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以威胁、胁迫、暴力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情况已经不是很多见,但在部分用人单位中还存在这种情况,比如著名的强迫弱智人员和绑架流浪人员在砖瓦场劳动。这类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强迫职工劳动罪,如果情节比较轻微的,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谓的暴力手段是直接以杀害、伤害劳动者的身体强迫手段迫使劳动者提供劳动;所谓威胁手段指用人单位以伤害劳动者或者其亲属,揭露其隐私等方式强迫劳动者提供劳动。所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指采用绑架、拘禁、禁闭等剥夺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律师
对于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劳动者应当大胆向有关单位,比如公安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举报、投诉、或者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