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自愿平等的合同,合同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起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了。律师
在收到劳动者的书面解除通知后,用人单位没有理由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拖延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合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附加的条件是无效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比如接受单位出资的培训后未到服务年限离开的,单位可以根据合同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以劳动者未支付赔偿金而不予解除劳动合同,拒不办理退工手续。律师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