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是上海某台资洗染企业的业务部经理,由于2008年底金融危机,企业的效益大幅下降。尽管江先生竭尽所能,仍不能扭转亏损的局面,遂萌生去意。在一次偶然的朋友聚会上,江先生遇到儿时的好友,创办了一家企业,在营销方面极需用人,向江先生表明想让他来公司助他一臂之力的想法。江先生答应下来,之后就向公司的人事部门提出交了辞职信。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了江先生的辞职。之后江先生经人点拔后,说辞职时经过公司批准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是他向原公司提出了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要求,遭到了原公司的拒绝。律师
本案例的核心是职工提交辞职申请书之后企业批准的,这种批准行为是否构成了双方合意的协商。其争议点就在于辞职行为属于员工的单方解除,企业就没有批准的必要。现在很多公司的人事制订了统一格式的离职申请单里面往往有主管签字的部分。一些离职的员工就抓住这点,认为提交离职申请单只是表明一种意向,经过了公司的批准,则构成双方的合意,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实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本人提出动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对这一规定的解读就是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动议解除合同,即使是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本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以用以下方式来降低自己的法律风险:律师
1.对于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员工辞职的证据。比如,在劳动合同里面就规定辞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其内容必须明确辞职原因为员工单方面的原因。
2.在协商解除时,要签订解除协议,在协议里明确解除动议由谁提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属于解雇性质,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3.审查员工的辞职理由。如果员工在其辞职信里面有用人单位违法、强迫其辞职等内容的话,其辞职的性质就转变为解雇性离职了。对此用人单位特别注意,一旦发现应要求员工进行修改,以避免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