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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与患有精神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吗

问:我单位招聘了一名员工,签订合同不久,我们发现其行为举止反常,一日将其他员工打伤,和家属联系后方知道此员工系精神病人。在面试和试用期期间,属间歇性精神病缓解期,有辨别事物的能力,工作两三个月后,由于工作岗位较为繁忙,又没有按时服药,导致精神疾病发作。这种情况下我们单位能否和其接触劳动关系。律师

答:可以的。

该员工应聘当时属于间歇性精神病的缓解期,应当说他还没有完全康复,隐瞒重大病情,欺骗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尚在试用期内,更可以按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该员工原无精神类疾病,后发病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原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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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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