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著名外企(美),500强公司,在中国投资有汽车及电器行业,读过MBA的可能都知道其管理方案,笔者偶然认识其公司一员工,该公司有一条管理方案就是:末位淘汰制度,无独有偶国内某大保险公司也采取类似制度。沈洁律师的一位朋友最近也遇到了类似的事情,按沈律师的个人观点,这位朋友是非常优秀的劳动者,因为才高八斗,反而遭到了上司的妒忌,在年终考评中给予他很差的排名,导致他不能和公司续签合同。律师
沈律师从法律角度认为该所谓的“先进”管理理念有不同非常不同的看法,对“末位淘汰制度”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提出质疑?认为其有侵犯弱势劳动者的权益的嫌疑。
众所周知,市场环境下,企业之间,人和人之间竞争是激烈的,企业当然希望用最小的经济代价用到最好的员工,特别是在销售岗位这种淘汰制度被用得淋漓尽致,销售量最末尾的几位,或者所谓综合考评达不到多少分就要被辞退!而这种末尾淘汰制度还批上了合法的及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外衣,往往在劳动合同里有如下约定:“乙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相应的员工手册或考核制度等配合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无非就是考评的最后百分之多少给辞退,而这种考核制度还往往得到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第一、职代会肯定能通过该考试制度,其中原理不言而喻;第二、现在是劳动力买方市场,劳动者不得不和雇佣方签订已经制定好的“劳动合同”;第三、考核往往是部门经理所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而得低分的未必是不好的员工,更有可能的是“和经理关系不好的员工”。
沈洁律师认为劳动者位于评级的“末尾”并不就代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处于评级“末尾”有2大可能:
①、劳动者的确不胜任工作而位于评级“末尾”,属于被淘汰的对象;
②、劳动者胜任工作,因为不客观的评级而导致该劳动者排位靠后。律师
沈洁律师个人认为“末位淘汰”违反《劳动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属于“家法”,而家法不能违法“国法”,即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即使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解除合同,也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