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女)应聘某外贸公司的财务岗位,其在应聘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的是“未婚”。随后,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外贸公司发现江某在应聘时已经结婚,遂以江某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了与江某的劳动合同。律师
江某不服,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外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江某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外贸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就本案而言,虽然江某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但其已婚或者未婚并不会影响其工作,这也不是用人单位正常营运的合理需求,且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员工的基本条件,因为其并不会对工作产生任何实质影响,所以用人单位不应该对未婚或已婚的劳动者施行差别对待。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就业歧视的行为。律师
故外贸公司因江某隐瞒婚姻状况而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所以,江某要求外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