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工采取的一种较为严历的处理措施。用人单位在对职工进行除名处理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除名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撤销。律师
除名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除名应当具备的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二是除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除名是一种对职工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严厉处分。在一般情况下,经“批语教育无效”是指对犯错误的职工经过有针对性的教育后仍无悔改表现。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归,下落不明的旷工职工,企业发出限期返回通知或公告后,该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仍然不归的,可以视为“经批评教育无效”。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按照《条例》第18条的规定,除名的法定条件是: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语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律师
根据《条例》第12条的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