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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违纪劳动者的程序

【案情1】我们的某常年顾问单位系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有不少试剂是有保质期限的,因为某位产品经理的疏忽,导致部分试剂过期失效,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以劳动者没有履行劳动义务,不负责任为由辞退了员工,双方发生争议。试剂因过期损失上千元。律师

【案情2】老张是仓库的保管员,一日值夜班喝酒,并且违规使用取暖器取暖,导致着火,幸亏被他人及时发现,侥幸没有酿成大祸,但已经造成工厂损失2000多元,随即工厂对他开除,老张不服。

开除,除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表达的都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企业规章制度为参照,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做法。

劳动合同法对于什么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和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也对之含糊其词或者没有规定,仅有的一点规定还是在1992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这里的“一年”应理解为任何连续的十二个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原则性规定了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沈律师认为这就需要企业自行制定劳动纪律来进行界定。比如制定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等等。律师

在实践中有部分企业没有对什么行为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进行界定,比如第一个案例中该企业没有员工守则,发生纠纷后刚刚制定,第二个案例中企业虽然制定了厂级厂规但是没有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仅仅是管理人员自行制订。在上面的两个案例中只能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判断,沈律师认为第一案例中虽然试剂过期给给企业造成上千元的损失,但仍不属于劳动者有重大过失,只能算一般过失。而第二起案例中虽然损失也只有两千多元,但是作为明知仓库不能使用取暖器的情况下,仍冒险操作的,对整个企业的财产安全,甚至人身安全都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属于劳动者有重大过失。

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不是犯大错,而是小错不断,对这类劳动者用人单位首先要批评教育,无效的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开除一名劳动者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常见的有:

尽总经理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备案。因开除员工会记入本人档案,势必引发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所以企业在作出这样的决定前必须慎重考虑,如果能劝劳动者自己辞职的,也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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