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在2006年和某家企业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任总经理助理,合同期限为两年。由于公司经常和欧美公司做生意,对外语有较高的需求,故而公司在李小姐工作一年后,送其到英国去进修语言和业务,学制为一年。双方约定李小姐进修期间所有学费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住宿非要,工资全发奖金不发,每年报销两次来回机票,不过李小姐学成后要为公司服务五年,不满五年的赔偿所有读书费用20万人民币,另外李小姐提前辞职的公司可以拒绝退还劳动手册,还可以要求李小姐退还所有从公司取得的奖金。律师
两年后李小姐学成回国,由于原来的总经理调任其他国家,李小姐的助理职位成了空衔。李小姐觉得公司里面没有适合自己的岗位,虽然有了出国进修的机会,但平时的工资待遇并不高,回国不到几天她就提出辞职。
公司认为李小姐辞职可以,必须赔偿20万读书费用,另外李小姐在公司就职一年多,海外留学一年,两年的年终奖及各类绩效奖必须退还,共计五万六千元。李小姐认为自己在培训期间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辞职无需赔偿。至于留学费用,是公司主动送自己去读书,如果不去还不行,自己在英国也没学到什么,不同意赔偿,并且认为留学费用没有20万这么贵,企业只有折合人民币7万元的培训收据,并无其他缴费凭据。
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劳动合同就一定有效吗?律师
我们认为李小姐从签订培训合同之日,培训合同的服务期比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要长,以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满为劳动合同期满。李小姐作为劳动者,随时可以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她必须要赔偿企业为她支持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平摊在整个服务期中,由于李小姐刚刚回国,故而应当全额赔偿培训费。李小姐认为培训费没有20万之巨,而企业为此之处的学费、机票和食宿费用均要计算入其中,20万元也比较客观。
不过企业和李小姐约定已经发放的绩效奖金和年终奖需要退还,虽然是双方自愿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与李小姐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是无效的。李小姐之前取得的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对劳动的报酬,不能要求其退还。律师
在本案件中企业可能会觉得有些吃亏,明明在签订培训合同的时候,企业已经向劳动者说明出国培训后如果在服务期内辞职的,要退还奖金,为何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呢?
劳动合同不同于其他普通民事合同,企业和劳动者并不是平等的主体,在录用劳动者和日常管理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故而法律要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进行强制干涉,保证劳动者的权利。类似的还有工作期间不得怀孕,出了工伤企业无需赔偿之类。即便双方同意,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