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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强制要求重要员工完成项目后再离职

法律咨询:某高分子材料公司的人事部提问,公司去年高薪聘请了一位工程师,在研发部门工作,致力于开发新材料,正当产品开发到中途,该工程师称自己被一家外国高校录取了,要到国外去深造,向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的管理层认为公司花了大量的金钱聘请这名工程师,现在分子材料的开发接近尾声,其一走了之,对公司开发产品的进度肯定有影响,故而提出了一些要求,要求这名工程师开发完产品后再辞职,但他并不同意。律师

此后工程师提出同意放弃今年的股份分红,并且将入公司时受大股东赠与的干股无偿退还。但公司管理层仍认为即便退还或者放弃部分利益仍不能弥补人才流失的损失,故而希望找到一条法律规定要求这位工程师将整个开发项目做完后再离开。劳动合同也约定,项目开发完毕前,除非公司同意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某某不得提出辞职或者提出休长假,必须将某产品开发完毕,否则公司可以要求某某完成项目,某某放弃提出异议。

沈洁律师认为该公司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条款有强制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嫌疑,涉嫌违法,条款不能法律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如果他人欠款、不履行某些义务(比如交货义务、修理义务),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一旦有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等),可以向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强制执行。但唯独一些人身性方面的义务不能强制要求履行,比如签订了演出合同、报社约稿,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律师

对于劳动合同来说,劳动力的付出也不能强制要求给付,劳动力的支配由劳动者支配,具有高度的人身性,用人单位不能因付出了工资报酬等,强制劳动者提供劳动力,所以该公司和劳动者签订的必须要求完成项目后才可以离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劳动类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工作的权利也有辞职的权利,只要提前一定的时间(一个月)辞职,完全可离职。即便劳动者没有履行辞职手续,擅自不来单位上班,用人单位也不能强制要求劳动者复职,当然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增加用人成本或者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强制劳动者劳动,不仅为劳动法所禁止,如果涉嫌违法或者犯罪用人单位及负责人还要承担其他责任。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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