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从大学毕业经应聘到了一家进出口公司,她的职务是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但实际上她的座位在前台旁边,在前台不再时候帮忙接听电话,平时的工作是准备会议室开会,通知销售完成提成和订购机票等一些杂事。后公司兼并收购了其他一家单位,刘小姐的工作就更空了,经常一天上班都无所事事。不久改单位以为企业优化人员配置为由,要求和刘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刘小姐不同意。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劳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未与劳动者高先生协商,未履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所谓劳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单位的经营情况变动,导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完全无法履行的事情,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应写入劳动合同,但很多企业没有那么做。在企业经营发生变动时,无法证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失去了解除合同的机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律师
有的用人单位一直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成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实际上很少有单位符合这条规定。要适用此款解除劳动合同,除满足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条件外,还应先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时,公司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生效的规章制度中,应当注意明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含义,罗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达成一致,避免争议的发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经协商达不成一致后,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这条并非是任意解除合同的万金油,也不能随便适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