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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岗已扣工资能否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G在商店入职培训确认书上签名,上载:“本人于2018年1月31日参加入职培训,学习并了解下列内容:……《考勤管理办法》及《补充办法》……所聘岗位具体工作规范及要求。”前述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埋堆聊天及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睡觉等均属甲类过失,扣发当月奖金的5%-10%。G在岗位职责承诺书上签名,承诺书上所载的收银员岗位职责包括:……2、熟悉掌握税控开票系统,凭审核无误的发票办理各项收款手续,并及时销账;3、每天按时上报销售情况表,上缴营业款,做好备用金盘点工作;4、认真做好POS机的日常维护……。律师

G与人才公司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人才公司派遣G至商店任收银员,月基本工资5,000元。G离岗外出约30分钟。G就此向商店出具情况说明,上载:“今天下午我外出上厕所,让领导找了好久,也等了好久,我表示深表歉意,由于我不知道而导致了这个错误的发生,我十分懊恼和抱歉,我一定会使自己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让此类事件不再发生,希望领导可以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商店于当日以G擅离岗位违反《上海商店考勤管理办法》为由向G出具扣罚单,扣罚G当月奖金的5%。

G在试用期考核表上填写了个人小结,商店出具意见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拟解除合同退回”。该日,商店向人才公司发出退回通知,以G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G退回,人才公司亦向G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上载:“按商店通知,因你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商店给予你警告后仍无视商店的管理制度。我司认为您不符合收银员岗位招录要求,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手册及退工单你已领取。”解约时,G处于孕期。律师

商店称:《履行岗位职责承诺书》、《考勤管理办法》第2、3条及《补充办法》第2条即为G的录用条件,G不符录用条件系指经考核后G无法胜任岗位职责2-4项涉及的工作任务、违反岗位职责5-6项及违反《考勤管理办法》第2、3条(擅离岗位、迟到、上班打瞌睡)、《补充办法》第2条。商店提供视频,以证明G上班时间打瞌睡及离岗15分钟。G对此称:根据视频,G离岗11分钟系因生理需要合理用时,G当日感冒故有精神不振情况,但并未影响工作。

本案G系由人才公司派遣至商店任收银员,商店在G试用期内以G不符录用条件为由将G退回人才公司,而人才公司以G不符合收银员岗位招录要求、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G解约,故人才公司应就解约事由成立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于G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根据查明的事实,G下午离岗外出30分钟左右,G就此向商店提交了情况说明,即使商店不认可G的外出原因,依据其处考勤管理办法,该行为亦仅属甲类过失,处以扣罚当月奖金5%-10%的处罚,实际上商店亦已依据考勤管理办法对G作出扣罚当月奖金5%的处罚,故人才公司以此为由认定G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与G解约,属重复处罚,亦缺乏制度依据。律师

关于G不符录用条件,商店称系指G经考核后无法胜任岗位职责2-4项涉及的工作任务、违反岗位职责5-6项及《考勤管理办法》第2、3条、《补充办法》第2条,对此本院认为:《考勤管理办法》第2、3条及《补充办法》第2条系规定考勤的相关内容,并无任何有关录用条件的规定;录用条件并不等同于岗位职责,录用条件一般系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就学历、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状况、专业职称或资格等设置的条件,商店提交的招聘信息网页打印件中就收银员的岗位描述即属该岗位的录用条件,而岗位职责系指员工入职后其任职的岗位所需要去完成的工作任务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商店提交的岗位职责承诺书中即明确载明了收银员的岗位职责内容,现二被告以G违反岗位职责等同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系属认识错误。

商店并未在试用期内对G进行过考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G有违反岗位职责的行为,即使G确有违岗位职责不能胜任岗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亦只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约,且因G处于孕期,即使有前述情形亦不能解约。律师

人才公司与G解约属违法解约。G要求人才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G与人才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人才公司派遣G至商店工作,但该合同对商店不具有约束力,商店亦表示G的岗位已有人接替且不同意G回其处工作,故在G与人才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客观上亦不可能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变更岗位以确保合同继续履行。至于G要求与商店恢复用工关系,因缺乏法律依据。(2018)沪0101民初17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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