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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没有培训或调岗不可开除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F入职网络科技公司处,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F工作岗位为PHP软件工程师。网络科技公司对F处以三次书面警告,理由为个人BUG较多、开发效率低经过加班依然无法完成开发任务等。网络科技公司通知F,告知:因您雇佣期间收到3次书面警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律师

网络科技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网络科技公司无需向F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415元。在职期间因F工作能力差导致经常出错,以工作失职为由,分别给予F书面警告,并依据《员工手册》三次书面警告即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与F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F辩称,F原担任PHP程序员,下半年被要求兼任前端工作,由于前端方面不是很懂,导致工作中确实有差错,网络科技公司不应给予F书面警告,也并未对F进行专门个别培训或调岗。F并无严重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行为,网络科技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第40条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F解除劳动关系,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律师

网络科技公司又诉称招聘F时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前端与PHP,F从入职起就一直有做前端工作,工作中其PHP差错率远比前端差错率高。另确实未对F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F曾进行代码审查,即技术能力进行培训,时间为2个小时,一般一个月左右会对每个程序员做一次代码审查。F则坚持原来意见,认为网络科技公司对F所做的代码审查,实为项目总结,公司每年会对所有程序员进行培训2至3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网络科技公司诉称系根据该条款与F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网络科技公司并未对F进行专门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故网络科技公司直接与F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网络科技公司之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双方对F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3,883元均无异议,故网络科技公司应当支付F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415元(13,883元×5×2)。律师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网络科技公司支付F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415元。(2018)沪0109民初28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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